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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同 工
第二十一条 教牧人员的聘用
一、受聘的教牧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神学教育或培训,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行,且具备一定的讲道恩赐和工作能力。
二、受聘的教牧人员首先要试用六个月,试用期满后,经堂委会讨论对其作出评价,决定聘用与否;然后上报区两会,由区两会统一聘用或辞退。
三、聘用时间由堂委会和区两会协商决定,一般首次聘用的时间为1年,续聘时间为3年,以后可改为长期聘用,以利教牧人员安心牧养事工。
第二十二条 堂干事及杂工的聘用
因工作需要,可由本堂同工推荐经堂委会决议聘任堂干事或堂杂工,以协助教会事工。聘用时间一般为1年,若能胜任工作,可继续聘用,但每次聘用时间均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同工守则
一、要有纯正的信仰,不得散播异端邪说。
二、要遵守教义教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宗教政策。
三、要服从堂委会的决议和工作安排,不可目空一切
四、要遵守上下班制度,有事或有病应事先向负责考勤的同工或堂委主任请假。
五、要尽忠尽责,虚心学习,努力提高讲道水平,给信徒提供丰富的灵粮。(适用于教牧同工)
六、要言行一致,以身传教,不可说一套做一套,失信于人。
七、要存公义怜悯的心,服事所有信徒,不可喜富厌贫。
八、不得争名夺利、拉邦结派,使教会分裂,群羊失散。
九、不得在讲台上或各种聚会中蓄意诋毁他人,标榜自我;更不得攻击政府和国家领导人。(适用于教牧同工)
十、不得私自向境内外团体或个人索取钱财,有损教会声誉。
十一、不得私下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及不利教会团结和他人声誉的事,并本堂的内部事务。
第二十四条 同工辞退和辞职
一、同工如一次或多次违反"同工守则",经堂委会和区两会劝戒后仍然执迷不悟,可劝退,直至辞退。同工辞退后,其所居住的若是本堂房屋,需在15天内搬离,而其今后的一切言行皆与本堂无关。
二、教牧同工辞职须在3个月前书面通知堂委会,其他同工辞职则应在1个月前通知堂委会。
第二十五条 同工工资待遇及福利
一、同工工资待遇及福利标准由本堂堂委会商议决定。教牧同工工资和福利标准可参照市两会的工资及福利制度,结合本堂的实际经济能力予以制定。
二、同工每月享有4天假期,假期视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三、若同工被本堂派出学习,可依旧享受同样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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