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堂委会
第十条 堂委会性质
基督教布吉堂堂会管理委员会(简称堂委会)是本堂会一切事务的最高决策和管理机构,堂委会所制定的一切工作计划必须围绕:广传福音,牧养信徒、荣神益人这一中心。
第十一条 堂委会组织
一、堂委会由本堂教牧同工和信徒代表组成,教牧同工为当然委员,委员人数不少于15人。
二、堂委会设主任1人,秘书长1人,副主任2人,堂委顾问若干人。为便于管理和决策又设立常委小组,常委人数为7人。
第十二条 堂委会选举制度(差额选举)
一、堂委候选人产生:
由教牧同工和在任堂委提名,提名对象原则上是那些在教会各事工组服事的义工及各区域的信徒代表。
二、候选人条件:
1.信主3年以上(受洗时间为准),并在本堂参加聚会两年以上,热心参与教会事工的忠实信徒。
2.无刑事记录,在教内外有好名声,品德优良,灵命成熟,能作信徒表率。
3、有责任感,甘心奉献;有节制、自守、行为端正、乐意助人、善于教导,与家人和邻舍和睦相处。
三、堂委产生:
1.在堂委正式选举前一个月,将各候选人的简历、相片公布于教堂内。
2、选举人资格:受过洗礼,并在本堂聚会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对布吉堂有一定了解的弟兄姐妹。
3.选举之日(一般为主日),将选票当场发给信徒,信徒按要求填写后当场投入票箱,等全部投票结束后,由在任堂委推出写票、唱票和监票人进行统计,以符合公开、公平、民主选举的原则。
4.将差额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堂委于下个主日公布于众,并上报区两会和宗教科备案。
四、堂委主任产生:
1.新一届堂委选举产生后,即召开全体堂委会议(到会人数须超过90%)。在会议中由堂委互选(每人最多提名二人)产生二名堂委主任候选人,加上原堂委主任共三名候选人。全体堂委再对这三名候选人进行投票(每人只能选一人),得票数过半的正式当选为新任堂委主任。
2.将新选的堂委主任简历和相关档案送区、市两会和有关政府部门备案。
五、堂委会秘书长产生:
秘书长由堂委主任提名,堂委会通过产生。主要职权是协助堂委主任准备会议议程,审查会议报告,记录会议内容,起草有关决议、章程等。
六、常委和堂委副主任产生:
会议产生新一届堂委主任后,堂委继续互选产生新一届常委,得票数前2名的自动成为堂委副主任;堂委主任和主任牧师为当然常委。
七、堂委顾问产生:
对于前任堂委委员,或年老体弱,精力不佳的堂委委员,经堂委会协商后确定为本堂堂委顾问;在工作上有指导和顾问作用,堂委会议可参加也可不参加。
第十三条 堂委任期 堂委委员、堂委正副主任等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第十四条 堂委会会议
一、会议举行:
1.堂委会每月举行一次例会,定于每月的第一个主日,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2.堂委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堂委扩大会议,听取群众意见,以利民主决策。
3.堂委主任在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或紧急大会。
4.必要时,经半数以上的常委提议后可临时召开会议。
二、会议考勤:
1.堂委有事须提前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
2.有请假迟到或早退累计5次者、或无故迟到早退3次者、或有请假缺席2次者,都算作1次缺席。
3、在任期内连续缺席6次或累计缺席10次者,被视作自动退出堂委会处理,缺额另外增补。
三、会议程序:
1.灵修:由牧师或传道人主持,有唱诗、读经、分享、祷告等。
2.将本次会议的议题、内容,复印分发给与会者。
3.堂委会听取堂委主任上个月的工作汇报,商讨此次会议议题;中间任何人都不可插题,等所有议题商讨决定后方可自由提议,所提议案或在本次会议上当场商讨决定,或留在下次会议决定。
4.牧师或传道人作结束祷告。
第十五条 堂委会活动 为提高堂委会的决策和管理能力,同时也使得有关决策和管理能顺服在圣灵的引导之下,堂委会计划每年一次出访其他教会进行考察学习,同时定期接受有关培训,使堂委委员能成为忠心而有见识的神的好管家。
第十六条 堂委主任职权
一、召开并主持堂委会会议,贯彻执行堂委会决议,主理及监督堂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保管本堂公章,也可委托可信赖的他人保管,但责任还须由堂委主任本人承担。
三、有权提名增补或提名罢免堂委委员,堂会干事和杂工。
四、审批各部门的计划、各种报销单据,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传达政府主管部门和市、区两会的文件精神,上报工作计划等。
第十七条 堂委副主任职权 协助堂委主任进行工作,堂委主任缺席时代理执行堂委主席职务。
第十八条 堂委主任罢免
堂委主任如在工作上利用职权,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工作中严重失职,对教会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生活中出现极坏的作风问题,有损教会形象,堂委会有权提出罢免,罢免时必须经堂委会全体会议半数人以上通过决定。
第十九条 堂委守则
一、要有始终如一的信仰立场,不得散播异端邪说。
二、应尽心尽责,做主忠心管家,不可得过且过。
三、应尊重教牧人员及其教务活动,不可横加指责。
四、应遵守教义教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宗教政策。
五、在教会中做信徒的榜样,团结教牧同工和广大信徒,共建神的家。
六、不得争名夺利、拉邦结派、制造分裂。
七、不得私下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或人云也云,搬弄是非。
八、不得在教会内或信徒中蓄意诋毁他人,或宣扬标榜自我。
九、不得私自向境内外团体或个人索取钱财,有损教会声誉。
十、在会议上有不同意见时,应对事不对人,不得吵架或进行人身攻击,凡事以教会利益为重。
第二十条 堂委劝惩
堂委在任职期间,如有一次或多次违反守则,可由堂委会视情节轻重予以劝戒、劝退或开除出堂委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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