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本堂诗班、团契,各部门或下设的各小组,为增进彼此间的了解、沟通,丰富团契生活而进行的各类活动,如郊游、聚餐等,须经上一级主管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堂诗班、团契,各部门或下设的各小组,如要组团出访,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办公室进行审议,并经堂委主任批准。出访团队必须由本堂教牧同工带队,或由堂委主任委托义工带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