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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督教布吉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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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
(摘自《中国宗教》2003年 总 第10期)
王作安
正确处理我国的宗教问题,关键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如何对待信仰宗教的群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指出:
“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这是中国共产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植根于民、执政为民理念,从新的视角观察和思考宗教问题得出的新结论,对处理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宗教问题,有着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宗教信仰仍然是群众的一种精神需要
人不仅有物质需要,也有精神需要。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物质生活的改善,精神需要越来越被重视。在精神需要中,信仰需要显然占有重要地位。人们可以信仰某种主义或某种主张,也可以信仰某种宗教。
宗教信仰是信仰的一种最重要、最基本的形式之一。自宗教产生以来,信仰宗教的人恐怕一直占整个人类的大多数。当今世界,信仰各种宗教的人大约有48亿人,占总人口的80%以上。仅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等三大宗教的信徒,就占去世界总人口的半数以上。中国信仰宗教的人数,统计加估计,大概也有1亿多人,虽然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不大,但绝对数量也是很庞大的。
考察人类文明发展史,宗教信仰作为群众的一种精神需求,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不仅不会消失,而且难以替代。中外历史上都有人主张用无神的宗教代替神的宗教,但大都影响有限,更谈不上付诸实践了。
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信仰仍然是一部分群众的精神需求。这是不争的事实。既然社会主义时期还有宗教赖以存在的根源,有一部分群众选择信仰宗教,就属于正常的社会现象,要求我们一方面抱着一颗平常心去看待,一方面采取正确的政策谨慎处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有神与无神的问题上,公开表明坚持无神论,但是这并不表明,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就是或者应该是一个无神论的社会。二战以后世界上出现的社会主义国家,有的是信仰宗教的人占多数,有的是信仰宗教的人占少数,总之然是信教者和不信教者共处的社会。我们党要向人民群众宣传无神论,但不能用强迫的手段,必须尊重群众自主选择信仰宗教的自由。既不能强迫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也不能强迫人们放弃宗教信仰。
二、观察宗教问题必须关注广大信教群众
世界上各种各样的宗教,大致由一些共同的内外基本要素构成,如宗教的观念和思想、宗教的感情或体验、宗教的行为和活动、宗教组织和制度等等。这些基本要其各有其作用,并互为依存。但必须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宗教是群体的、社会性的现象,上述这些宗教的基本要素,其实都离不开信仰宗教的群众。宗教的生存和发展,是以大量群众信奉它为前提,并构成其现实的社会基
础。如果这个宗教人多势众,活动能量和社会影响就大。可以说,宗教群众不仅是宗教的载体,更是主体,是宗教中最活跃、最具现实意义的要因素。从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角度看,离开广大信仰宗教的群众研究宗教的基本要素,就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宗教不仅牵涉到数量庞大的信教群众,而且总是与社会问题结合得很紧,往往成为社会各种势力利用和争取的对象,同时反过来又往往成为一些现实斗争和矛后的深刻背景。以共同的宗教信仰为纽带联系着的广大群众,作为一种巨大社会资源,作为一种现实社会力量,任何政治家都不敢轻视,更不能无视。
信仰同一种宗教的群体,由于具有相同的宗教文化、宗教感情,就容易形成跨民族、跨国界力量,对世界政治和国际事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球化进程中,除传统的国家作用之外,一些国际性组织包括宗教组织所发挥的作用日益彰显,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马克思主义者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从来就不是就宗教而论宗教,而是服从于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这一总目标,其核心是动员广大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一起进行推翻旧制度的革命斗争。
中国共产党人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明确提出了宗教问题的群众性,把团结信教群众作为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核心内容,并作出了“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的新概括,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贡献。
三、是否信仰宗教不能作为政治判断标准
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式,不仅仅是一种悬浮于空中的思想领域,它还是一种扎根在地上的群众性的社会现象。所谓信教群众,是指那些信仰各种不同宗教的群众,是群众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信教群众首先是群众,这是基本判断,是质的规定性。只是这部分群众信仰宗教,由此与不信教的群众在思想上有差异,这是这部分群众的特点。观察我国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如来只看到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无神论与有神论之间的对立,就容易简单化、绝对化,这方面有不少的经验和教训,值得我们深入总结。实践一再证明,任意夸大信教的和不信教的群众在信仰上的差异,甚至把这种差异上升为政治分野,抹杀他们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只能造成群众之间隔阂与对立,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造成损害。
可以肯定地讲,每个人政治立场的形成,主要不是取决于是否信仰宗教,或者信仰哪一种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主要是农民、工人、知识分子,以及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的人员,他们与不信教的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就为建立政治上的统一战线奠定了坚实基础。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是否信仰宗教当作政治判断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治态度和现表现。
事实是,广大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各自的岗位上勤奋工作,发挥聪明才智,创造社会财富,许多人成为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革业取得的巨大成就,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各族人民共同奋斗取得的。2001年12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如此明确地给信教群众在政治上定位,是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得出的必然结论,是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理论品格的生动体现。不再把信仰宗教等同于政治上的落后,不再把信教群众看作落后的群体、异己的力量,而是肯定信教群众是“积极力量”,这对调动信教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对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不断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都具有重大意义。
四、必须尊重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此基础上,人民群众还有不同利益和特殊要求,不仅表现在经济利益、物质生活等方面,还表现在精神、文化等领域,比如就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不同精神需求。对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特殊要求如果不能很好兼顾,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危及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对待诸如宗教信仰上的不同需求,唯一的办法就是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使少数信仰宗教的群众和多数不信仰宗教的群众各得其所,都感到满意,并按照求同存异的原则和睦相处。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一种重要体现。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虽然坚持无神论的立场,但不强迫人们接受无神论,不强迫人们放弃宗教信仰。在我国宪法中,把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现实生活中;对出现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现象,必须依法予以纠正。从我国国情出发,我们更注重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发展权,但不因此忽视保护人民群众其它广泛的自由、民主和人权、对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保护就是一个重要方面。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最大限度团结人民强制的需要。我国已经开始进入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阶段,要实现代化建设的第三步战略目标,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须在爱国主义的旗帜下,把包包括广大信教群众在内的海内外中华儿女最大限度地团结起来。团结我国一亿多信教群众,首先就要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如果对他们的信仰不尊重、不理解,甚至采取错误的做法,广大信教群众就不会靠拢我们,就会与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甚至被敌对势力利用,影响社会稳定。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有利于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增强党的社会影响力,激发广大信教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
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使信教的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努力。胡锦涛总书记最近指出,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围绕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来落实。对广大信教群众来说,不仅要关心他们的安危冷暖,还要认真实意地尊重和保护他们的宗教信仰,只有这样,才能有鱼水之情,血肉联系。
作者:国家宗教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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